难得明白三房会谈
话说这李纨也是悲苦,她是荣国府的长媳,虽在府中地位看似尊贵,却整日一副万事不愿管,做事风格和稀泥的模样。都是因为她不愿过多卷入是非,只求能安安稳稳地过日子,她并非真的糊涂,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。
宝钗选择与李纨告别,是因为她明白,李纨是个明白人。李纨虽不愿管事,却懂得如何在这个府中保全自己。
李纨深知凤姐嫁入荣府就是为了防范自己的,所以公中的钱财,王熙凤为了捞钱去放印子钱,这些都是自己婆婆王夫人默许的,但李纨也不会用王熙凤后期还需要用自己的嫁妆去填补荣府的窟窿。
李纨是万花丛中过,片叶不沾身,她只求能为自己口袋里捞点好处,而这些好处,还是过了明路的,无可指摘,李纨自己是庶出出身,父亲李祭酒只不过和自己生母春风一度的结果,当年出嫁的嫁妆也并不丰厚,不再有管家权后,寡妇门前是非多,深入简出无法开源,只好节流了。
在荣国府错综复杂的权力网络中,婚姻不仅是情感的归宿,更是家族利益博弈的棋子。当薛姨妈托张道士为宝钗说亲时,贾母的断然拒绝,实则是贾府联姻策略的必然选择。
荣府中已有两位王家的姑娘,王夫人与王熙凤,这种“双王”格局暗藏玄机。世家联姻讲究互惠互利,可贾母同意王熙凤嫁给贾琏,是为帮扶王夫人管家,说的好听些叫亲上加亲,但还是联姻无效化,利益重叠了,是贾母权衡利弊后的无奈之举。
贾琏虽能管理外院,但内院事务不方便涉猎,男子身份多有不便,内院管理非亲信不可为。
李纨虽为长媳,让贾母忌惮她与小叔子宝玉争权夺产。
而王熙凤作为王夫人的血亲,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,休戚相关的血亲,加之贾赦房无贾政房的财产继承权的法度保障,成为管理内院的不二人选。
贾母难以接受,家里有三个王家相关的姑娘,这荣府到底是姓贾,还是姓王,家族利益冲突的时候,到底是维护贾氏家族的利益,还是维护王氏家族的利益。
贾母看不上宝钗,也同样看不上黛玉,两人都不在贾母原本给宝玉挑选妻室的名单之上。
与此同时,荣府对林黛玉的冷落,则揭示了家族内的远亲近疏,贾敏虽为公爵之女,但因是庶出,贾政与贾赦对这位异母妹妹的疏远,不仅体现在贾敏过世时的缺席,荣府中的主子无一人去南边奔丧,甚至在贾敏丧期,家里众人,从上而下都穿红戴绿的接待母丧热孝都未过百日的林黛玉,更延伸至对黛玉的怠慢。
王夫人的陪房周瑞等人,对黛玉的言行一致的怠慢,直接影响了黛玉在荣府的生活,可黛玉除了嘴上能说府里下人两句,行动上也是无可奈何。
贾母作为宝玉与黛玉两人的最高主婚人,却一直没给他俩各自定下婚事,一方面是因为林黛玉是宝玉的姑表亲,血亲相连,在本朝法度里,明文规定,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【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】杖八十,他们两就属此列,虽然还要听从民便的规定,但是贾母在世,贾赦两兄弟不能别籍异财,所以家里无论怎么算都是官户,不在民籍之内,因此两人并不能结婚。
宝钗如今和宝玉结婚,薛姨妈不快的原因是,薛姨母与王子腾本非一母所生,这位权势滔天的舅舅从未真正扶持过他们。当年若再不是靠着同母姐姐王夫人身后荣府这棵大树,薛家他们这房只怕要彻底没落。
宝钗欲言又止,她想起过去宝玉在潇湘馆外徘徊的身影,但作为薛家的女儿,她深知自己的使命。她轻轻挣脱母亲的手,淡淡道:"女儿明白。"
薛姨妈在喜宴上,可以说她终于如愿以偿,可又甚不如意,将宝钗嫁给了宝玉。在前几年她看来,直接培养的宝钗才貌双全,又通晓人情世故,定能成为宝玉的贤内助。宝玉是荣府的嗣子,等之后就是继承这完全家财的人,至于宝玉自始至终心里装着谁,她并不在意。
只要宝钗能坐稳荣府二奶奶的位置,等凤丫头把管家权交给宝钗,宝钗还能不管娘家吗,自家便能借势而起。
而此时的贾府,早已不是当年那个"白玉为堂金作马"的豪门。迎春的虐死,贾母的去世,元春的薨逝,王熙凤的被休,让这个曾经显赫的家族不复当年。
宝钗坐在新房里,看着窗外飘落的雪花,心中五味杂陈。她知道自己即将成为荣府的女主人,但这份荣耀背后,是家族利益的交换,是个人幸福的牺牲,如今的荣府就空有一座宅邸而已,荒草丛生,百叶凋零,都没什么仆役下人。
她想起当年在大观园时,与姐妹们吟诗作对的时光。
街巷远处,更鼓声依旧,奈何已是物是人非。宝钗也并不是宝玉这黑夜中的那盏孤灯,照不亮宝玉的人生前路,两个被命运牵绊,被家族裹挟的人,在这条早已注定的金玉良姻的道路上,渐行渐远……
继续说回宁家的分家风波,三房妻室的财产之争。
黄昏时分,宁家的祖宅正厅内,长房、二房、长房续弦的那房,暂时称作小长房,和长房原配子嗣的大长房以作区分,各房带着子女与媳妇和其他家眷姻亲,如今围坐在一张斑驳的木桌旁。空气中弥漫着压抑的紧张感,窗外传来的蝉鸣声更添了几分焦躁。
长房妻室林氏已故,生有三子,幼子年幼夭折,如今留下两子具已成家立业,大长房长子约莫四十岁不到,和江氏的年岁都差不多,他沉稳但眉宇间透着疲惫,率先开口:“父亲兼祧两房,我们长房虽生母已亡,但却是原配正妻,父亲的家产本应按均分原则处理。我们母亲的嫁妆也应归我们兄弟俩所有,毕竟那是她个人财产,并不在分家之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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